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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加强对电商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立法规制

  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

  8.因原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用户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退还预付费。(理由: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消费者主张相应权利的对象。)

  三、法律责任部分

  9.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十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理由: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擅自挪用、处置预收资金可能引发巨大社会风险,建议同时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形成有效震慑。)

  【地方消协意见】

  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建议新增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预收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在平台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资金管理条件、动用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义务等信息,资金存在有关银行的,应明确公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山西省消费者协会、郑州市消费者协会、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消费者协会:建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取预付款作出资质限定、资金管理和提供担保要求、信息披露义务、合同约定规定、退还预付款情形、动用比例限制、严厉制裁措施等规定,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

  【专家意见】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押金是一种债务担保,预付费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提前支付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目前,押金、预付费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挪用资金、卷款潜逃等。对此,应有一套制度设计。首先,应该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账户资金必须有条件、凭单据才可提取。第二,责令收取预付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相应保险,保证预付款安全。第三,如果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退还预付款。第四,收预付款应该设定门槛,规定达到一定资质的经营者才可以收取预付款。

  曾筱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应当明确对于押金、预付费的管理。要建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要明确预收资金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有风险保证金、投资限制比例,资金安全情况要做信息披露,对于预收资金要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防止非法移转。押金应当是自物权,在破产的时候可以行使取回权。

  曹三明(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应当加强对押金、预付费的管理。从媒体报道来看,共享单车企业在收取押金之后,并没有实行第三方监管。他们收取的押金数额非常大,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有效的实行第三方监管、托管的法律制度,具体模式可参考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

  张严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目前,共享单车企业对于收取押金问题,只有押金说明文件,在服务协议、充值协议中都没有对押金相关内容的约定,更没有对押金的使用、托管、监管、退还,押金的利息或者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平台押金的交付属《消法》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不交押金就无法使用共享单车,对押金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共享单车出租方可随时修改平台押金的说明文件来改变押金的使用规则。应当适用《消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作出相应规制。

  目前,预付费问题缺乏有效规制。《电子商务法》完全可以将预付费问题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确定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存管资金比例为预收资金的20%-25%,经营者为主营业务发展可申请支取存管资金。消费者要求提供预收资金存管相关信息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朱 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此次共享单车的押金危机揭示出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消费者所交押金被企业挪用,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建议《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有权取回。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押金是在租赁过程当中的使用保证金。从未来防控的角度来说,应当采用专款专用的资金监管方式。

  曹守晔(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赞成将预付费纳入《电子商务法》规制范围,因其和电子商务关系密切,应该规定。

  李 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收取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担保,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永远是客户的,是支付人的。对于预付费管理,应当实行风险抵押金,或者要求投保专门的险种。

  汤 浩(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共享单车领域一车收取多人多份押金的情况较为突出,为防范有关风险,可以设定类似于银行卡“预授权”方式,租车的时候,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以该冻结额度作为押金以确保车辆安全,结束后结算扣款,并操作解除“预授权”。

  王惠娟(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预付费的,建议建立类似发行债券的准入机制,经核准后才可以收取预付款;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披露有关预付款收取、使用信息;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其投保保证保险,作为收取预付款的条件。

  杨曙光(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这种新兴的行业特别需要进行规范。押金的所有权人是消费者,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不能用于企业经营。如果允许企业收取押金,就应当从法律上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消费者的风险。

  来源:中消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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