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先生的宝马车因漏油在北京一家汽修中心维修。因维修后漏油问题依然严重,王先生通知维修工许某取回车继续维修,途中王先生的车自燃损毁。为此,王先生将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及维修工许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查明,北京市国凯恒业汽车维修中心系将车间出租给许某个人经营,且许某并无维修资质,判决许某、国凯恒业汽修中心连带赔偿车辆损失26万元。
2011年10月,王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X1汽车。该车曾在2014年因气门室盖漏油交于位于朝阳区大黄庄的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处维修,实际负责维修的为许某。
2016年1月15日,王先生的车发生了剐蹭事故。同日,该车因气门室盖漏油再次送至国凯恒业汽修中心,由许某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王先生在1月19日取回了车,发现车辆驾驶中前部冒烟并有烧焦气味等现象。
2016年1月25日,王先生将车送到了4S店检测,检测结果为车辆气门室盖、真空泵漏油严重。王先生再次联系许某,让他到4S店将车辆取走继续维修。
许某从4S店取走了车,在返回维修点的途中,车辆行至北京东三环团结湖公园西门附近时,发生自燃毁损。
经过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汽车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舱中部,火灾原因可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机械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被认定为26万元。
王先生将国凯恒业汽修中心以及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车辆损失28万元、交通费818元、修理费2.26万元。
在开庭审理中,国凯恒业汽修中心辩称,车辆由许某个人维修,该中心与许某签订有租赁协议,不同意承担车辆损失。许某表示,宝马车已维修好,且否认油路问题是起火原因。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国凯恒业汽修中心与许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经营场所内的一个维修车间出租给许某用于经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将车间交付给许某使用前,国凯恒业汽修中心负责将所租赁车间与隔壁车间隔开,形成独立的经营场地。租赁期内许某自行承担接送、修理、保管车辆的全部风险,以及与员工、客户及第三方的纠纷债务。同时,许某应在租赁车间明显标注独立的名称,不得误导客户或以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名义承接汽车修理业务,对客户开具的维修单据、发票或收据均不得使用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名义。
许某称自己持有汽车维修技工证(中级),维修车间名为鹏达之星,未注册公司。法院现场勘验发现,许某承租的车鉴赏仅张贴有“奔驰宝马维修区”字样。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获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许某既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资质,又未能对车辆故障进行有效维修,且在从4S店取车时漠视车辆故障、疏于检查车况,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将维修车间出租给无相关许可资质的个人进行经营,出租车间与汽修中心无明显区别标识,亦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二者关系,可以认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应当与许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车辆损失,法院采信了消防部门的认定,关于维修费、交通费,因无依据,未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许某赔偿王先生车辆损失费26万元,国凯恒业汽修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天上午,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许某及国凯恒业汽修中心的负责人出庭,各方当庭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武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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