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是市民早餐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为了让包子吃起来更松软、卖相更好,年近不惑的李某某鬼迷心窍地在这上面动起了歪心思,在和面时加入了含“铝”泡打粉,还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李某某为自己的贪心深感后悔,但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件回放】
2014年8月起,李某某开始经营位于石河子市一家水饺馆,主要经营项目为水饺及早餐。2015年11月,石河子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向被告人李某某下发了《严厉打击餐饮服务业违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宣传单并告知其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
自2016年6月起,李某某在明知包子中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的情况下,仍购买含硫酸铝铵的“桂星”牌香甜泡打粉,用于发面后制作包子并出售。2016年10月14日,石河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李某某制售的包子进行监督抽检。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店内抽检包子的铝残留量为31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向被告人李某某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调查时,从其经营的小吃店内当场查获四袋已经开封的“桂星”牌香甜泡打粉,共计200克。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今年4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释法】
被告人李某某在包子的制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铵的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经查,作为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因在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中尚未禁止使用,不属于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完全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亦不属于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与之危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故不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制售包子的过程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仍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制售的包子经鉴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李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慧聪食品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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