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就一定能按照法律规定求偿十倍价款吗?昨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食品消费纠纷案,消费者因酸奶过期向食杂店求偿千元,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5月4日,原告于先生(化名)花7.5元在同安区某食杂店购买了一瓶酸奶。酸奶外包装上注明保质期为21天,而生产日期是2017年4月7日。过后于先生才发现原来酸奶已经过期6天了,遂直接将食杂店诉至同安法院求偿1000元。
于先生提出千元赔偿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他认为,食杂店卖的酸奶已经过期6天,当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在判决中指出,酸奶本身有合法的标签和标注,在出厂时应当属于安全食品。于先生还没有开封食用酸奶就发现已经过期,说明自身没有因过期酸奶造成任何损害,因此求偿1000元的诉求没有合法依据。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判决也要考虑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类纠纷中,除了食品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外,消费者是否遭受实际损失、经营者有无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都是认定是否给予惩罚性赔偿要考虑的因素。
当然,由于酸奶已经过期,导致于先生购买酸奶食用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食杂店被判决退还于先生酸奶货款7.5元。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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