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总局关于15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65号)》称,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生产的15批次药品不合格。
据通告,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药品品名和生产批号为: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301的桂利嗪片,长沙东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912的浓维磷糖浆,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1015的浓维磷糖浆,江西远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B151132、B170230的浓维磷糖浆,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303的浓维磷糖浆,洛阳伊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103的维酶素片,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102的麝香壮骨膏,沈阳东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008、161102的麝香壮骨膏,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105的麝香壮骨膏,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425、160429的麝香壮骨膏,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16003、216002的曲咪新乳膏。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检查、性状等(详见附件)。
对上述不合格药品,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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