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飞官网介绍显示,其提供各类电信运营商业务、预付卡充值缴费业务等,标注着合作商包括支付宝、财付通、苏宁易购、京东等互联网平台。当终端用户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发起话费充值请求后,平台将需求发送给欧飞公司实现代充值。
夏学建指出,专案组追踪“赃卡”流向,对欧飞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其部分话费卡的采购价格、消耗速度等均与正规采购渠道存在显著差异。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欧飞公司卡事业部主管曹飞介绍,月初、月末等手机话费充值高峰期间,由于三大电信运营商服务器响应速度慢,为了保障用户急速充值的需求,公司需要采购一些充值卡进行直充。从事这一业务的有两个部门:卡事业部及采购部。采购部负责向电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采购话费卡,面值100元的话费卡采购价多在99.2元及以上,从入库到消耗时间约为10天。而卡事业部所收购的卡,则来自极富公司等小型平台商,采购价仅为97.5元,无需预先付款,待话费卡被成功消耗后,欧飞公司再向极富公司等网站进行转账。不过,卡事业部的采购客户均要求,话费卡要被快速消耗。
曹飞说,为了满足这些客户的快速耗卡需求,欧飞网站在收到用户充值请求后,在算法上做了设计,设定为优先消耗卡事业部的卡。对其客户进行风险分析时,卡事业部发现,其客户有明显的特征,即注册资本较低、业务单一,而且它们业务流水的体量很大。
从2014年开始,欧飞公司卡事业部就开始不断收到执法机关对其客户进行司法协查的文书,涉案罪名多为电信网络诈骗。
“综合对客户的这些分析,加上执法机关的调查,基本清楚我们客户的话费卡来历。”曹飞坦承,由于所能获得的利润远高于采购部,其向公司上报风险后,公司并未停止这一业务,并在程序上满足了客户的快速耗卡需求。
曹飞观察到,极富公司今年春节前后业务量突然激增,变成欧飞公司的大客户。这一时间正与孟达被骗的时间大致相符,也与詹建清所言该时间段内诈骗所得较多契合。
王会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欧飞公司主动退回了从极富公司这一类公司购买“赃卡”非法获利的1000万元。短短几个月内,仅极富公司与欧飞公司对“赃卡”的交易涉案金额就达到9700余万元。而极富公司并不是欧飞公司卡事业部的最大客户,另一个于近日被公安机关控制的同类点卡转售网站的涉案金额,达到3亿元左右。
“我心里清楚这只能是诈骗来的赃卡,但从来没有主动问过。”王会勇说。
夏学建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产业链中,上下游公司互不相识,与电信诈骗集团没有直接沟通的现象并不少见。在构建完整证据链的前提下,尽管看似合法注册且未进行违法业务,这些公司“心照不宣”地为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或转移资金途径,可能构成入罪的“明知”,涉嫌隐瞒、掩饰违法所得或成为诈骗罪共犯。
目前,上述公司均因涉嫌犯罪,相关负责人被批准逮捕或正在被调查中。
提款集团
上述诈骗案中,詹建清等人先通过诈骗,引诱受害者在任信数卡商城高价购买电话充值卡,获取充值卡信息后迅速在网络中低价转卖给“寄售”网站极富公司,极富公司再批量转售给欧飞公司,欧飞公司将这些充值卡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卖给用户充值,完成流转消耗。这条产业链已相当成熟,合计千余元的充值卡被转售充值,仅需几分钟,而受害者手中的充值卡信息也迅速“作废”。
公安部电信网络处警官刘帅告诉《财经》记者,电信诈骗中,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催生出独立的公司。仅以诈骗集团本身为例,已出现专门替犯罪嫌疑人从ATM机提赃款的提款集团,从传统的犯罪团伙分离出来并相对独立。
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卖款后,如何将违法所得快速转移并提现,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最重要的需求,往往需要通过被称为“水房”的洗钱集团。
大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者资金被打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中。事实上,这往往只是“水房”控制的一级账户。此后,通过对其所掌控的大量账户的动态调控,钱款再迅速被分散打入数个二级、三级等账户中,用以提现或转移出境。刘帅介绍,从受害者打款到资金转移所需时间极短,“水房”可因此获得15%-24%的利润。
“水房”控制的大量账户,往往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许多人用买来的身份证到银行开卡,在提现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分散在多个ATM机进行小额取款,有时还会辅以蒙面、遮挡摄像头等手段取现,这都为后续取证、追赃带来难度。
这些专业洗钱集团所提供的快速、安全的资金转移通道,给追踪犯罪嫌疑人、追回受害者资金等都造成困难。
互联网新手法
巨大的利益下,以实施诈骗为核心所发展出上游提供犯罪工具、下游转移违法所得的产业链,已受到执法、司法部门的重点关注。
《财经》记者近日从公安部获悉,2016年中国因电信诈骗损失约180亿元,在2015年之前这一数据曾以每年20%-30%的速度高速增长,2015年经济损失为222亿元。不过随着多部门的打击,至2017年8月的统计显示,这一数字今年有望继续下降。
夏学建说,事实上,由于大量受害者的钱款流入任信公司、极富公司,欧飞公司等并构成其获利的重要甚至唯一来源,这些公司此前多已多次接到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司法协查通知,但如何认定它们是否涉案则“一直没有好的办法”。
这是执法者们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一方面,难以找到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由于诈骗集团往往跨区域作案,且互无联系,判定这些上下游公司或个人与诈骗的关联性,既挑战 “共同犯罪”、“明知”等刑法规定的解释,也给执法机关带来取证困难的局面。
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相关证据取得、案件管辖、行为认定等均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对整个电信诈骗产业链进行打击,对关联犯罪进行全面惩处。
以从诈骗集团中独立出的提款集团(电信诈骗团伙中专门提现的人)为例,《意见》明确,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前提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上商城等提供各类服务的平台而言,《意见》称,平台如果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
不过,刑法存在滞后性。从早期顺应国家“下乡补贴”政策等的退税补贴到如今兼职刷单、钓鱼网站等骗术,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和手段也顺应社会趋势进行着翻新和技术、法律规避。除通过加强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立法完善外,如何通过技术方式提高犯罪成本?
以曾十分猖獗、造成严重危害的伪基站为例,伪基站曾经历过多次技术迭代规避打击,然而,随着关键词屏蔽、技术追踪等技术的实施和多轮重点整治,利用伪基站诈骗的现象得到遏制。
“实践表明,如果在初始阶段就做好技术防范,可避免很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漏洞。”刘帅对《财经》记者称,银行严格落实“本人申请本卡”的实名制、开通紧急止付、延时到账等功能,已为受害者挽回大量财产损失,效果显著。除银行、电信运营商外,未来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也应起到相应作用。
一种对技术的担忧是,在传统电信诈骗犯罪空间被挤压的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匿名虚拟货币等技术的产生,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转向更为纯粹的网络犯罪,给追踪、侦查和预防带来难题。
刘帅说,实践中已观察到,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大数据的比对和碰撞,进行精准诈骗,然后以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洗钱出境的犯罪方式。(文中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本文首刊于2017年10月2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来源:财经杂志 作者: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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