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立命修身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商务诚信与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大体等同于西方的市场信用,主要解决信用交易风险问题。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的实质是商家以信用为背书,向消费者提前收取费用的“预销售”行为,对锁定消费群体、扩大消费都有积极意义。但如果商家违背诚信经营这个商业之本,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安定,也是各级政府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不光要接受经济制裁,还要将公司、法人和股东列入失信黑名单,全国联网可查。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国家商务部和浙江省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明确了适用的行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省人大常委公告)和商务部令尤其在防范交易风险方面有严格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从我市商务系统查处和调解的实践来看,商家提供的单张预付凭证金额和总的预收资金金额超额现象比较普遍,这里提醒商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发卡,诚信经营;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自身鉴别和保护能力,理性消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于预付卡消费合同归类于商业合同,除违反法律法规的“霸王条款”外,商家和消费者都要共同遵守,所以消费者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前,诚信社会建构面对的基础难题是个体诚信意识薄弱,需着力解决道德规范弱化和价值观念错位的问题,大力培育个体的诚信自觉意识。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向更高标准更高境界,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市场秩序处副处长 陈卫斌)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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