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及重点监管办法》和《云南省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办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两《办法》主要通过记分方式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和导游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云南省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及重点监管办法》共有12条规定,记分分值根据旅行社违法违规不当行为情节轻重,按10分、6分、4分、2分、1分等5个档次处罚。《云南省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共有12条规定。导游综合评价总分100分,由导游执业能力评价和游客满意度评价两部分构成,各占50%的权重。
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
记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0分
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特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一级负面舆情的,被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被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被处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罚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6分
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二级负面舆情的,被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含2个月)的,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4分
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三级负面舆情的,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含1个月)的,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吊销导游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2分
被处以警告的,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下的,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暂扣导游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分
发生有效投诉的,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处罚款的。
处罚
旅行社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记分达10分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为期90天的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监管期满后,所记分值累计仍达10分的,延长重点监管期限,直至所记分值累计低于10分
措施
降低星级档次
督促问题整改
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从重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限制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和参加宣传促销活动
旅游、工商等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导游执业能力评价
执业规范度评价占20分
由行政处罚及其他违规行为、其他不规范执业行为构成
减分项
基础执业能力评价占30分
由导游星级评定等次、执业年限、导游等级资格证书、带团天数构成
加分项
基础执业能力评价和执业规范度评价组成
占50分
100分
游客可对导游带团导游工作进行评价
占50分
用手机扫描导游管理信息平台二维码即可评价
导游满意度评价分讲解水平、服务态度、仪容仪表3部分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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