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
前阵子,网友“黑纸上涂鸦”在论坛发帖吐槽,去金华世贸中心楼下的物美超市买东西,买到了过期果冻,看了下后面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离她购买时间,已经过期10天左右了。帖子一经发出,四面八方的网友来给“黑纸上的涂鸦”维权支招,说法也是五花八门。
网友回复
chinazz:带着过期的食品和小票,可以到超市退货。
金家大公子:楼主可以白拿1000元。
joder:一赔十!
大脚牵小手:出售过期产品,拿到卖方那可以索赔,一般是赔偿产品一赔三或原价赔偿金额。
晓豹:买食品一定要检查生产日期,特别是促销、搞活动的产品。
这个世界:打电话给市场监管局,可以罚款。
记者追踪
事情虽然不大,有些市民甚至不会为了一些小东西折返退换货。但从上述的帖子中,记者看到网友的回复很有意思。有些确实是在给“黑纸上涂鸦”支招,说的有理有据,但有些回复内容却比较“极端”,不乏有“恭喜楼主”“不赔倒赚”的言论。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到底该如何正确、合情合理的维权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的金晓晖律师。他说,从网友的答复来看,可以发现不管是从法律知识角度还是从职能部门治理角度,网友都可以找到一些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
其实遇到这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作为消费者首先最需要注意的是做好对证据的保存,购物小票和购买的过期食品一定要保存好,在协商谈判的时候还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如果因食用过期食品出现人身损害的,还应当保存好住院病历、医疗费用、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
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已经明确,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所以对于案例中网友回复的可以得到1000元的赔偿金在法律上是支持的。不过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其实大众更在意的是经营者的处理态度以及其如何保障避免再次发生同样情况,所以大多数网友在经营者赔礼道歉、给予双倍或三倍赔偿后也就算了。
对于正常的消费维权法律是绝对支持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千万要注意的是,不要把这当做“赚钱”的方法,虽然法律支持“知假打假”,但是《食品安全法》支持的是消费者,如果你是以牟利为目的,故意去挑过期食品购买后要求增加赔偿,也许会成功一两次,但是在发生多次以后,法院会在判决时不把你认定为普通消费者,不认可你增加赔偿的诉求。特别是在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过程中,如果还存在一些类似敲诈的行为,就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进行立案侦查。
还有网友提到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实对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执法权。对于一些屡教不改或者无良的经营者,大家应该积极向职能部门反映,共同营造一个保障食品安全的环境。
来源:金华晚报 记者 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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