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约定好的签完合同先付货款总价的60%,等货物全部到了之后再付剩余货款的40%,可货才到了一部分,商家就要求付清全款,否则不给余货,商家这样做合法吗?”近日,家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的杨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山东记者站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杨先生介绍,今年3月26日,他在临沂市郯城县格力中央空调专卖店(鲁Q0012)订购了一套家用中央空调,总价款为21400元,合同签订单位为临沂市轩硕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又专门用笔加注了一条,内容是:合同签订后付60%,即12800元,货到后付余款40%,即8600元。
可到了4月份,刚刚才装完室内机,商家就要求杨先生把余款40%付清,否则余货就不给送了。杨先生说合同上明明写的是货到后付清余款,而商家却说哪怕是送到了一样货,就说明货物已经到了,就得付清余款。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杨先生于6月28日拨打了临沂市12315。7月7日,临沂市12315工作人员给杨先生回复称,经调解,商家答应一周后将余下货物送到杨先生家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再付清余款。杨先生说,他当时表示同意,可谁知道到,商家后来却一直没有给他送货。
8月17日,临沂市轩硕商贸有限公司陈经理告诉记者,她和杨先生本来就住在一个小区,最近因资金周转紧张才主动要求杨先生先把剩余的40%的货款交了,而杨先生却担心交了钱不给送货,这样双方才一直僵持着。
针对上述投诉,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谢凯凯律师认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商家因资金周转紧张而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杨先生先付款的做法,既是要把商家自己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不诚信行为,也是合同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先联系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 记者 尹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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