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王女士在北京物美花园路店内购买牛肉时,被其员工张某所推送的超市内部供货推车撞击,导致右腿髌骨骨折。王女士随将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花园路店告上法院,要求物美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2万余元,海淀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判决。
据悉,经鉴定王女士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王女士共住院17天,物美花园路店为王女士垫付医疗费等共计2.9万余元,王女士支付出院后的医疗费用共计1685元。
法院查明,当日物美花园路店员工卸货后,拉着货车经过生鲜柜台,该员工提示周围顾客避让,王女士紧靠生鲜柜台,该员工拖车经过时,王女士被撞倒,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物美花园路店的员工在卸货后拉车返回时,王女士正在正常购物,员工因避让顾客不当,导致王女士受伤。故物美花园路店应对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要求王女士返还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花园路店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花园路店反诉请求。(来源:联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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