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在其更新的《AppStore审核指南》中规定,在App应用内向原创作者“打赏”的,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将从中抽取30%的分成。在过去多年里,苹果公司一直在iOS系统中对发生在软件内部的交易提取三成收入,然而,这次苹果公司把“打赏”也列入到抽成的范围中,引发了热议。
这种“打赏”抽成行为是否合法?6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召开“苹果公司App‘打赏’抽成新规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就苹果公司的“打赏”抽成行为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讨论,主要议题包括“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是否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打赏”抽成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付费行为是否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业发展等。
“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
“打赏”是指互联网中新兴的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近年来,微信、映客、今日头条等中国互联网产品开通“打赏”功能,用户如果喜欢作者和主播发布的内容,可根据自愿原则给一笔费用不等的“小费”。
应用内购买是与付费下载、移动广告并行的主流移动应用创造收入的手段之一,它是指在应用程序或游戏内购买。
“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专家们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认为,苹果公司传统的收费项目有两项,一项是购买App,另一项是购买游戏币等消耗类的项目,还有应用广告、订阅服务、续费服务等,这些很明确属于应用内购买。而“打赏”行为不应该属于应用内购买。“购买行为中,支付货币本身是一种义务,而“打赏”用户没有这种义务,“打赏”行为只是基于个人判断,是一种情感上的考量。”而接受“打赏”的开发者或使用者,也不必同时产生相对的行为义务。在此基础上,陈际红认为,“打赏”行为,应该更多被视为一种赠予行为,而不是购买行为。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胡钢支持陈际红的看法。他提出,应用内购买的目的是“解锁特性和功能”,而现在所谓的“打赏”,是用户在已经看完了内容后,给予的小额财产奖励,是一种赠予行为,而不是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显然是对它自己制定的规则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扩大性解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家力提出,“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用内购买是指智能手机App下载的环节免费,应用的某一环节收费,游戏App最为典型,刚开始几关可以免费试玩,但要想解锁更多的关卡,就要收费。
徐家力认为,阅读文字功能后的“打赏”不属于购买:“用户‘打赏’是基于对内容的欣赏,对作者进行鼓励,‘打赏’之前用户已经阅读相关的文章了,并非购买。”但是,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属于应用内购买:“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是‘打赏’者先购买某些东西,比如说虚拟的首饰、豪车等,然后用这些虚拟的货币‘打赏’,这就存在不付钱不能进行的行为,所以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属于应用内购买。”
苹果公司是否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苹果公司是否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与会专家们讨论最多的话题,专家们的意见看法不完全一致。
徐家力认为,苹果公司“打赏”抽成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却不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某些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苹果用户出于对苹果手机产品的信赖,也同时购买了手机的IOS系统,配备了AppStore下载的权利。‘打赏’行为本不属于典型的应用内购买,而苹果公司则扩大解释行为,强制将‘打赏’行为列入应用类购买,而且必须用苹果指定的支付方式。这些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徐家力认为,苹果公司的“打赏”行为不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条件。“根据市场调查,苹果手机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上的份额已经降了很多。”
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委员赵烨却持不同看法,他认为从高端市场和售后市场上看,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尽管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市场和通用的应用分发市场中不具有很高的份额,但如果把相关市场界定到高端手机市场,比如说5000元以上手机市场,那么苹果公司就可能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肖建华认为苹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苹果公司要求用户必须安装它的软件,进而来收取提成,是一个捆绑性质的销售,是一种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润而违反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孙彦却持有不同观点,她认为,苹果公司的“打赏”抽成行为合情合理:“苹果系统为了坚持他封闭的原则,就需要制定一些规则,要通过一定的渠道来收取一定的利润,来维持系统正常的运转。” 共2页 [1] [2] 下一页 美媒:苹果在中国不好混了 “苹果税”只是前兆! 爱尔兰政府回应苹果税上诉:我们认为欧盟搞错了 搜索更多: 苹果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