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玉凤分析认为,根据上述移动公司的做法来看,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原始合同上并没有“50年资费标准不变”的条款;二是有约定但当时未充分提醒消费者注意,所以也不愿出示。
如果合同上没有“50年资费标准不变”的条款,那移动公司强行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月消费600元的行为就属于强制消费;如果有“50年资费标准不变”的条款,因为该约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且没有充分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也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针对栾先生所反映的移动公司关于吉祥号手机卡“50年内不能过户”的规定,常玉凤表示也属于霸王条款。她分析指出,手机号的权利人带身份证和受让人一同去营业厅就可以办理更名过户,这是电信运营行业的惯例,也是用户享有的权利。即便原始合同中有类似条款,也应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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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今年曾回函本报
电信运营商须保障“吉祥号”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今年2月26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吉祥号滥设“底线消费”该管管了》,报道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均存在把手机号码划分成“普通号码”和“吉祥号码”,并设底线消费的现象。
3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致函《中国消费者报》,对此进行回应。工信部表示,坚决反对企业收取选号费,对于违规收取选号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对于《中国消费者报》提出的,3家电信运营商将手机号码分为 “普通号”“吉祥号”的行为是否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疑问,工业和信息化部回应称,目前,我国电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此给予明确界定。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将号码分为“普通号”“吉祥号”“靓号”,并设定最低消费金额,实质是变相收取选号费的做法,工信部回应称,鼓励电信企业针对不同消费群体,设计更加合理的业务组合方案供用户选择,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经营、服务和收费模式。同时,高度重视用户权益保护工作,要求电信企业切实采取措施,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相关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传江 共2页 上一页 [1] [2] 吉祥号被联通卖掉 追讨6年仍无结果 搜索更多: 吉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