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消费者柯先生网购了7000多元的麻辣小龙虾,发现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麻辣小龙虾的资质,遂将销售商家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商家退款7760元,并向消费者柯先生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77600元。
柯先生向法院诉称,去年3月,自己先后在网上购买了200袋成都产的麻辣小龙虾,花费7000余元。货到发现,小龙虾食品包装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应为卤肉制品。柯先生怀疑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当地食药监部门反映,食药监部门答复,该企业只具有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两款产品的生产资质,不具备麻辣小龙虾的生产资质。
去年9月,柯先生将该产品的销售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和10倍赔偿。
庭审时,销售商家辩称,他们公司共有经营酱卤肉、水产品、豆制品3个生产厂家,当时准备在一家生产厂家生产小龙虾,发现该企业没有水产品生产资质,故换另外一家生产厂家生产,但是此时已经印制了那家没有水产品资质厂家的生产标签,在制作产品时误将该标签贴在产品上,导致产品标注的标签错误。对此事,作为销售商家愿意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但是,销售商家认为柯先生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麻辣小龙虾的生产资质,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因此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销售公司以柯先生不是消费者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是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商家退款7760元,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77600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吴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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