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更多的懂得了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但是也有一些人利用法规空白,将打假变成牟利行为,而“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让商家也很受伤。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表态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最高院表态 限制牟利性打假行为
根据中国连锁协会曾公布一组不完全调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次数达到6022次,索赔额达到2610万元。而相关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16年7000余个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牵涉职业打假的案件,8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今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本次答复意见中,对于一些职业打假行为最高院在司法态度上有了极大的转变,明确指出: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的动机并不是为了净化市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职业打假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此类行为早已违背了立法初衷,反而滋生恶意敲诈,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极大麻烦,因此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为什么要限制职业打假人?
1995年王海获得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成为了“中国打假第一人”,此后20多年间全国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他们不但形成一定规模的打假团体,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打假公司,在多地设置办事处和仓库,职业打假人大多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每年投入几百万甚至更多的资金用于购买假货,之后向商家或厂家索取高额的赔偿款,靠着打假人的“火眼金睛”职业打假开始成为一个越来越赚钱的行业。
而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也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2015年9月实施的“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职业打假人也抓住了这一点,在网络购物领域,其投诉举报内容主要集中在夸大、虚假宣传方面,包括商家使用“最”字类的绝对化用语、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等,而针对假冒伪劣等商品质量的投诉并不多。
根据河南省工商局的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6年8月,河南省12315系统接到职业投诉举报16299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比例达14.3%。其中,针对电商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越来越大。
此外,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前一些职业打假人开始不仅仅是以知假买假的方式进行索赔,他们先“造假”再“打假”进行恶意打假,相比于维权打假他们觉得这样更容易赚取利益,掉包商品、抹去商品日期其“造假”方式也是花样繁多。今年3月,北京永辉超市旧宫店抓到一位恶意打假人,此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又通过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之后要求超市索赔。
对于这些采取诈骗、敲诈等违法违规手段进行“打假”的人,也有资深的“职业打假人”称其不是真正的打假维权,呼吁打假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不能突破这一“底线”。
《联商网》了解到,很多零售企业都多次受到过所谓“职业打假人”的“打假”,他们认为,这个群体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他们并不使用商品,也没有受到损失,他们知假买假的目的就是牟取暴利,其准确定义应当是“职业索赔人”,而有些为了索赔而造假的打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予以遏制。
(来源:联商网 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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