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康辉旅行社也辩称:夏某在自由活动期间溺水身亡,这一点原告是认可的。我方导游、领队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以及事发后的救助义务。夏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水,不顾《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安全须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以及导游、领队的安全提示,也没有穿救生衣,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漠视,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旅行社未尽提示义务 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夏某是2014年11月9日下午随旅行团抵达沙美岛,入住当地度假村后,是游客自由活动时间,夏某及其他几名团员至海边游玩,夏某后溺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32分死亡。
法院认为:途牛旅行、康辉旅行社均称事发时海滩插有红旗并立有标牌,按照途牛旅行提供的图片显示,红旗代表不能游泳,但两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导游、领队将禁止游泳的警示向游客告知,因此两被告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对夏某的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还认为:在旅游合同中已经告知游客选择下水游泳时,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助游,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夏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是知悉的,因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商家担责 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途牛旅行、康辉旅行社赔偿原告丧葬费23267元;死亡赔偿金526920元;赔偿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公证费9418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死者夏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承担的比例低,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月2日,北京第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法院认为,在明确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对夏先生死亡负有过错的同时,酌情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夏先生的家属上诉主张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的责任比例畸低,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提示 应提高消费前的维权意识 保留证据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武绍智律师告诉法晚记者,本案中,夏某的意外溺亡,作为旅行社是负有责任的,因其无法证明已尽到了提醒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从本案来说,法院可能认为,夏某是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武绍智律师建议说,出国旅游时,一定要提高消费前的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要学会取证和尽可能地保留证据,如书面合同,视频、音频等,如果将来发生消费纠纷,就成为了有利证据。(法制晚报 记者 杨国华) 共2页 上一页 [1] [2] 途牛一季度净亏损2.87亿 或将难逃被收购命运 京东要收购途牛?双方均否认:没有这回事 途牛回应京东收购是假的,但垂涎这块“肥肉”的可不止一家 途牛订好的酒店“不存在” 耽误行程每人仅获赔100元 途牛订好的酒店不存在 耽误行程每人仅获赔100元 搜索更多: 途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