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斤燕窝,保价20万元,没想到在快递过程中遭严重毁损,而四川顺丰拒绝按保价金额赔偿,并要求用户提供价值证明(详见《中国消费者报》5月29日4版《保价20万燕窝受损 索赔遇顺丰霸王条款》)。5月31日记者获悉,上述消费者吴女士委托律师于当日下午已正式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四川顺丰履行保价合同,赔偿20万元。
诉状称,这批燕窝是吴女士卖给北京沈先生的,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吴女士负责在4月20日前运到北京指定地点,沈先生收货后确认数量、规格无误后支付燕窝款20.5万元,如发生遗失、损坏,由吴女士自行负责。
4月13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经顺丰员工与收货人沈先生共同拍照、录像确认,燕窝已经毁损,经协商沈先生同意签收并保管。4月27日,四川顺丰在未告知吴女士和保管人沈先生的情况下,将毁损的燕窝擅自运至四川顺丰理赔部(成都)罗先生处并开箱,最终导致燕窝全部毁损。
事发后,双方就燕窝赔偿多次交涉未果,四川顺丰最初只同意按投保金额的20%赔偿4万元,最后同意赔偿5万元。自贡市消委会两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原告吴女士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四川顺丰立即归还原告运费391元,按照保价赔偿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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