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PC(个人计算机)时代开始,软件捆绑就一直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2016年底,工信部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将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作为“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 的行为予以禁止。与此同时,工信部的规定还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手机APP发生的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利益驱动。” 王四新认为,一旦监管不到位,执法节奏跟不上,这种现象就会屡禁不止,“行业自治组织也是治理此类乱象重要的一环,如果整个行业能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也能起到很好的实际效果。”
暗增义务条款,隐藏的单方利益
大学生王佳文下载使用了某租房APP后才发现,其所附带的《现场看房确认及中介服务协议》有这样的条款:用户一旦在现场查验目标物业后六个月内与目标物业的出租方订立目标物业的租赁合同的,无论相关方通过何种渠道成交,用户均有义务按照依约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作为乙方通过网站服务和本协议约定向用户提供报告居间服务的报酬。
这意味着,如果她对中介不满意,就算是同一套房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介绍,在六个月内签合同时也得给不同的中介佣金。“此协议必须同意才能使用该软件,但在要求用户同意时内容属于隐藏状态,需要用户手动点开才能看见全文。” 王佳文告诉记者。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与其相关的格式合同由于其快捷、简便,方便交易的特点,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使用。
但是法律对于格式条款也有一些限制。王雷介绍,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专家表示,以协议形式强制增加用户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已经成为当前不少手机APP运营商巧取豪夺的手段之一。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2016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综述》显示:2016年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数量205万余个,以诱骗欺诈、恶意扣费、锁屏勒索等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应用程序骤增,占恶意程序总数的59.6%,较2015年增长了近三倍。
“没有惩罚措施的行政法规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针对手机“霸王条款”引发的种种乱象,有专家认为,对手机用户权益的保护在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乃至民法都有所涉及,“但执行环节跟不上,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璁 彭韵佳 黄邹文姣 共2页 上一页 [1] [2] 共享单车陷专利侵权:摩拜们的雷 永安行拆 百雀羚创意广告“移花接木“被指侵权 回应:系外包 如家状告味如家餐厅商标侵权 法院驳回:区别明显 蒙牛悄然发布声明:承认产品包装对伊利存在侵权行为 盘古七星酒店被判商标侵权:禁用“盘古”字样 搜索更多: 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