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丰台法院发布消息称,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经销被告的“椰坊生榨椰子汁” 系列产品,后该商品通过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公益西桥店销售时,消费者孙某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并胜诉,超市冻结了原告的供货结算款并进行了扣罚。原告在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退还货款并向被告退还未销售的商品。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销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经销被告的“椰坊生榨椰子汁系列”产品,并约定了商品的价格。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被告的商品销售到了乐天超市在北京、天津、河北的各门店。消费者孙某以其购买的椰坊生榨椰子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公益西桥店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公益西桥店给付孙某退货款、赔偿款、案件受理费总计11万余元。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在诉讼开始时就冻结了原告的供货结算款138万余元,并于2017年3月9日在扣罚了原告11万余元后,才将余款支付给原告。
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因被告出售的“椰坊生榨椰子汁系列”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致使原告被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将未出售的“椰坊生榨椰子汁系列”产品全部下架、冻结结算款、扣罚11万余元。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时,被告虽答应却迟迟不予兑现。故将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判令原告向被告退还未销售的商品及被告退还相应货款,以上总计16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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