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顺风车”遭遇车祸受伤,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担责?郑州中原区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中原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滴滴出行”只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而不是承运人,且并无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案因双方车主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判决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顺风车纠纷中网约车平台被判不担责的判例不止一例。也有专家认为,网络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网络约车平台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乘 “顺风车”遇车祸,法院认定网约车平台无责
2016年11月20日,刘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预约乘坐崔某驾驶的车辆,途中发生车祸,刘某因此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顺风车主崔某与事故另一方车主陈某负同等责任。
刘某后将两名车主以及他们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滴滴出行”的运营商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认为事故给自己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由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名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已十分明确,但提供约车平台的小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刘某认为,其使用小桔公司的“滴滴出行”软件,接受由崔某提供的顺风车服务,该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桔公司则辩称,顺风车平台提供居间服务而不是承运服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合乘提供者捎带合乘者出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乘者向合乘提供者支付一定的合乘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用于分摊出行成本,远远低于出租车或网约车费用。平台向合乘提供者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也远低于专快车的服务费。因此,合乘相关责任义务应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郑州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案中,小桔公司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而非承运人,其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由于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判决由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予以赔偿。 共2页 [1] [2] 下一页 ofo未来可能由滴滴系主导,创始人戴威或被资本架空 ofo接入滴滴后或丧失独立性 戴威可能沦为“周航第二” ofo戴威团队资历浅恐退出 滴滴系或全面入主操盘 ofo车海战术战略短视 滴滴或接盘全面改造 ofo改革刻不容缓 戴威或退出为滴滴500亿估值做嫁衣 搜索更多: 滴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