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索贿10万加元
2009年,时任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的童敏,在中国保健品协会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认识了时任协会副会长的赵某。后赵某多次提出愿意帮助童敏。2010年5月至2011年7月,由赵某担任董事长的公司先后向国家食药总局提交碧生源牌清源茶、碧生源牌润元茶、碧生源牌思悦颗粒的申报资料,赵某向童敏提出对申报的产品加快审批进度,童敏答应尽力帮忙。2013年4月24日,童敏在上述碧生源牌思悦颗粒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表司领导复核栏签字同意批准。
2011年上半年,童敏前妻刘某说她和女儿想在加拿大贷款买房,童敏以借为名,要求赵某为其女儿支付10万加元(约合人民币60.883万元)的学费。同年,赵某委托他人支付了这笔钱。后童敏未予归还,亦未表示归还。
除了借钱不还,童敏借了车也不归还。2002年6月,毛某将一辆本田牌雅阁小轿车交给童敏使用,后童敏一直未归还。对此,童敏辩称毛某借车是出于私交,与办事无关。
一审被从轻判处十年
庭审中,童敏只认可收受了其中二人的钱款,对于其余指控则不认可。他称,对赵某公司产品的审批是正常履职,没有因借钱而为他谋取利益。张某给钱主要是因为其女儿出国留学、张某希望其帮他维系一些关系以及其与张某合伙经营虫草生意挣得利润,其没有明示或暗示张某为苏某买车。其未违规审批,未索贿,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童敏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药品审评、职务晋升等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童敏主动交代了小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部分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据此从轻判处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1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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