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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状告味如家餐厅商标侵权 法院驳回:区别明显

  “如家”把个叫“味如家”的餐厅给告了

  因为丹阳“味如家餐厅”中有“如家”字样,这被真正的“如家”盯上了。昨天,记者从丹阳法院获悉,最终法院从倡导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获得公平待遇的角度,驳回“如家”诉求。       

  法院方介绍,2016年8月30日,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餐厅名称含有 “味如家餐厅”字样,其服务标识为“味如家”。原告认为“如家”是其专用注册商标,被告餐厅名称及服务标识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经营范围与“如家”注册商标核定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于是向丹阳法院提出诉请:被告餐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使用“如家”文字和服务标识;其次,被告立即变更餐厅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再者,被告赔偿因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4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小型快餐店,所使用的“味如家”服务标识在音、形、义以及汉字字体、搭配使用的图案等方面,与原告的“如家”商标均存在明显区别。“味如家”服务标识中的 “如”、“家”二字仅为表达被告标识意思的部分组成文字,且被告将 “如”、“家”二字与“味”结合使用,意即提供家常口味、经济实惠的家常饭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突出使用“如家”商标。故此,不存在消费者因受误导而对被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通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味如家”与“如家”并非近似商标。

  据此,丹阳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商标权因其财产属性,无论在企业发展,还是在当今以科技和经济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中,都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但与过往企业不重视商标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几年法院受理的商标维权案件中,存在很大比例的非侵权和侵权对象错误的案件,也有部分注册商标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过度维权,限制竞争,极大浪费诉讼资源的同时,也损害了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符向军

  扬子晚报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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