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该条规定明确了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广泛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在民法总则这部基础性法律中,明确其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应当予以保护,这也为今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孟强表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百姓生活,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生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其中手机网民达6.95亿。
孟强介绍,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是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针对有体物,而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公示方法、权利的移转等均与现实世界的财产不同。
“例如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小刘以4000元的价格将网络游戏的账户卖给小王,但3个月后小刘向网站运营商提交原始信息将账号找回。小王无法继续使用,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这样的案子以后就可以按民事权利进行诉讼。”孟强说。
我国文化部、商务部曾经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管理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曾涉及网络账号密码的保护。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受到保护,但存在法律位阶低、规则不明晰、保护措施不周密等问题,例如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之后的赔偿标准,以及是否可以继承等细节问题,还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做出具体规定。”孟强说。
来源:新华社 (记者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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