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烟是违法行为,但仍有人铤而走险。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销售假烟的案件。南昌一便利店老板娘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烟为假货的情况下,仍对外贩卖,不到半年牟利近6万元。最终,熊某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6年9月,郑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经营便利店的熊某某,问其是否需要价格低廉的假冒“利群”和“芙蓉王”注册商标的香烟,价格分别为每条95元和155元,比市面上正品烟便宜不少。熊某某在明知其是假烟的情况下,仍从郑某某处购买后对外销售。
今年1月,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在熊某某便利店查获27条假烟,价值10645.62元。据悉,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熊某某先后19次从郑某某处购买假烟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9835元。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江西网 记者 谢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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