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区消费者林女士到重庆悦缤纷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缤纷美容公司)接受脸部暗疮、痘印、红血丝的美容治疗,结果不但没有治好,病情反而加重。实际上,这家美容公司并没有从事医学美容的资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裁定,悦缤纷美容公司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费85450.79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4年6月15日,林女士因出现脸部暗疮、痘印、红血丝等症状,到悦缤纷美容公司进行美容治疗。该公司书面承诺将暗疮包治疗好,痘印消除70%,毛孔收细70%,林女士缴纳美容服务费44000元。
林女士按照悦缤纷美容公司制定的治疗方案,多次到该公司进行纳米冰钻、冰极微针等各种仪器、药品和护肤用品等的综合治疗。半个月之后,林女士身体出现面部、颈部皮肤发红、丘疹、脓疱等症状,但悦缤纷美容公司仍继续治疗,一直持续到同年10月26日,林女士还补交美容服务费14020元。然而,林女士的病症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有加重的趋势。无奈之下,林女士于同年11月3日自行前往重庆大坪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5319.64元。
在治疗期间,林女士向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了投诉。江北区计生委调查发现,悦缤纷美容公司的经营项目为生活美容,该公司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月19日,江北区计生委对悦缤纷美容公司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5.4万元,另外将相关的药品和器械也一并没收。
随后,林女士将悦缤纷美容公司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悦缤纷美容公司赔偿其医疗费45319.64元、加倍赔偿美容服务费11.6万元、误工费9.6万元、交通费64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273752.64元。
审理期间,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悦缤纷美容公司对林女士的美容服务行为存在过错,悦缤纷美容公司的过错与患方因素是导致林女士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悦缤纷美容公司的过错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确定悦缤纷美容公司对林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由林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该案系侵权之诉,林女士主张以悦缤纷美容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加倍赔偿其所缴纳的美容服务费共计11.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其缴纳的美容服务费5.8万元纳入本案赔偿范围。而且林女士在美容治疗中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对其容貌有一定影响,其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痛苦,因此酌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经过核算,悦缤纷公司实际应赔偿林女士85450.79元。
悦缤纷美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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