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梳理部分省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办法》(以下统称《消保条例》)发现,针对“一生中最大消费支出”的房产消费,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权益,各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基础上,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力求让消费者购房更安心。
明确权属 保障知情权
沪、甘、黑、辽、晥、赣、浙、苏、鲁等九省市新修订的《消保条例》中,要求明确商品房的权属,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其中包括“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与之相对应,其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包括“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
其他各省市《消保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有的省还规定得更加详细。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质保期限、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事务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在《消法》修订讨论时,曾对商品房是否适用《消法》有过争议,最终颁布实施的《消法》并未将商品房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但也没有针对商品房进一步细化规定。地方《消保条款》对商品房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保障,其实就是明确了商品房适用于《消法》和地方《消保条例》。
地方《消保条例》在对知情权的细化中,都要求明确商品房的权属,这是因为目前在商品房交易纠纷中产权纠纷比较多,比如小产权房、一房二卖、拆迁补偿安置房等,还有的房屋实际已经被抵押查封,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权属纠纷发生。要求开发商必须提供所销售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陈剑还表示,目前精装修房没有验收标准,发生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售楼人员口头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兑现,如绿化面积、水景、交通等。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类口头承诺如果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但实际上,消费者对这种口头承诺很难举证。而江苏省的《消保条例》要求开发商向消费者书面明示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便于消费者举证,对消费者保护相当有利。
规划变更须经消费者同意
开开心心买了房,到入住的时候却发现小区里规划的绿地没了,明明无遮挡的地方却多了一栋楼……对此,开发商往往会以一句“规划、设计变更”进行搪塞。对这种行为,一些省市的《消保条例》规定,规划、设计变更,必须获得消费者同意。
如《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陈剑认为,我国对商品房的开发、交易有很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也散见于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发商设计变更需要10天内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在15天内决定是否接受变更。部分省市《消保条例》将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综合起来,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有利于明确消费者权利,依法进行保护。 共2页 [1] [2] 下一页 韩媒:韩国人购房需不吃不喝5.5年 “月租家庭”正流行 房地产投资拐点或5月出现 专家称购房压力无实质降低 香港楼市步入“拼爹时代”:七成千万富翁愿预留100万资金为子女购房 房产中介费收取模式受质疑 购房人:能否按单收费 购房者购买“内部房源”受骗 牵线中介被判赔偿 搜索更多: 购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