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一个急刹车,导致福州一位近八旬的老人摔倒致伤残,福州康驰新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康驰公司)在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垫付后续治疗费用。为此,福建省消委会法律支持中心支持消费者起诉福州康驰公司。近日,这起公交伤害案在福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
2016年7月2日,79岁的福州老太太王菊英于乘坐福州康驰新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的128路公交车(车牌闽AYC196)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其跌倒受伤。之后老人被送往福建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因颅内出血过多病危进行颅脑开颅手术。去年10月19日,老人转至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今年1月13日,老人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出院。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菊英伤残四级,部分护理依赖。
在垫付了30多万元的医疗费之后,福州康驰公司自2016年12月17日起拒绝继续向王菊英支付伤后治疗康复的相关费用。
无奈下,王菊英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由于双方对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差距太大,调解未果,王菊英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州康驰公司。
福建省消委会法律支持中心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福州康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并且在伤者王菊英未治愈的情况下,停止支付其因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违反《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因此,福建省消委会依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主要重点在于公交车的责任认定。原告方认为,该公交车事故当天在杨桥中路行驶时紧急刹车,导致扶着扶杆的原告在公交车内摔倒受伤,即紧急刹车与摔倒之间因果关系一目了然。鼓楼区交警接警后现场认定,原告公交车内受伤责任在于该公交车。
被告方则认为,当时公交车尚未到站,消费者属于“擅自离座”,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对此,原告认为,公交车消费者离座提前到后车门,等候下车,并抓住扶杆,并无违反乘车安全问题,也是乘座公交车常见情景。被告未能将乘客安全运到目的地,就要对乘客负完全责任。
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朱美芳 记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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