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认为北京红炉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红炉磨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糕点类商品包装、店铺装潢、对外宣传、淘宝网店、微信公号等处使用与注册商标“红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商标专用权,天津市红炉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红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将红炉磨坊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红炉磨坊字号及商业标识符合在先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微信公号中的“红炉小店”标志侵犯了“红炉”商标专用权,判令红炉磨坊公司停止使用“红炉小店”,赔偿红炉公司及王先生3万元。
2005年6月,王先生申请了“红炉”商标。2008年3月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曲奇)、蛋糕、面包等。自2004年起,王先生先后通过其经营的天津华莱士面包坊、天津市静海县红炉糕点经营部等经营面包店铺,并在淘宝、美团等网站开设名为“红炉面包坊”的网店。
而红炉磨坊公司自2002年8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食品等。自成立至今该公司一直使用该企业名称从事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炉磨坊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经营和纳税情况正常。“红炉磨坊”是其企业字号,在经营过程中始终未变更,可以确认该公司至少自2003年4月以来一直以红炉磨坊作为商业标识和企业字号使用,该标识经长期使用已构成未注册商标。“红炉磨坊”标识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是“红炉”二字,与“红炉”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且服务范围相同。综上,可以认定红炉磨坊公司将“红炉磨坊”作为商标善意使用,已经在北京市范围内具有了一定影响,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知名度和影响力明显高于王先生注册的“红炉”商标。故对原告要求红炉磨坊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微信公众号使用的“红炉小店”标志,法院认为尽管红炉磨坊公司否认与该公号有关,但公众号经营主体、认证信息、联系方式、经营场所与该公司均一致,且出现了“红炉磨坊”商标,该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公号与其无关,故对此不予采信。没有证据证明红炉磨坊公司对“红炉小店”标志在先使用,该标志主要识别部分为红炉二字,与“红炉”商标构成商标近似,服务类别相同,且前者系商标性使用。红炉磨坊公司该使用方式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红炉小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红炉公司和王先生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红炉磨坊公司停止使用“红炉小店”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判令该公司赔偿红炉公司和王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
一审宣判后,红炉公司、红炉磨坊公司代理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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