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局近日发布流通领域缺陷商品公告,标称商标为“飞利浦”“新飞”等19款电磁炉被认定为缺陷商品。广东工商局为此要求商家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据介绍,不久前,广东省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工商局关于流通领域缺陷商品认定及处置的工作规范》的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空调器等28类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集中评估,认定了第一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
近期,广东省工商局针对上述标准项目进行了抽查检验,共发现476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在电磁灶类别方面,标称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hd4992、商标为“飞利浦”的电磁炉,标称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yq20a,商标为“新飞”的电磁炉等19款商品被认定为缺陷商品,存在缺陷指标涉及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接地措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
广东省工商局发布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等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公告强调,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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