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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鸿丰医药代购网售假药 负责人被判10年罚350万

  被告人欧阳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初至6月,被告人欧阳某在明知被告人周某销售的“公牛”牌系列境外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为学习网络销售境外药品的方法和流程,帮助周某从事淘宝网店客服以及打包、发货等工作,在此期间,周某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

  一审 7人销售假药 主犯一审判10年罚350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永刚、王海亮以及周某等人明知是未获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王永刚、王海亮属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张某、邵某属情节严重。

  王永刚、王海亮、张某、邵某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永刚为主犯;王海亮、张某、邵某为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

  周某归案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欧阳某,系立功,依法减轻处罚。

  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王永刚、周某、刘某、张某、邵某均有主动退缴犯罪所得的行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邵某、欧阳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结合所在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该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永刚等七名被告人均犯销售假药罪,其中判处王永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5万;判处王海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判处欧阳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张某、邵某和欧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审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永刚和王海亮对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王永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药品没有国家批文但实为真药,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罚金刑过重。

  王海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涉案金额认定有误,一审量刑偏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淮安中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 吴洁 洪雪 实习生 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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