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载客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头部受伤,但在乘客要求事故双方车主进行赔偿时,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日前,河南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引发广泛关注。
2016年11月20日,市民小红(化名)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业务,乘坐由崔某驾驶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郑煤集团附近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红头部受伤。经交警认定,崔某、陈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小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红要求双方车主对其进行赔偿,并将双方驾驶人员、驾驶车辆的所有人、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软件平台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费用共计7万多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究竟谁应该赔偿以及承担哪一部分赔偿责任各据一词。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主审法官王斌庭后表示,目前各地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判定不一。为公平审结此案,还需要与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探讨。
一边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边是类似事件还在不断发生。
就在该案还未尘埃落定之时,3月18日,郑州市又发生一起男子通过“滴滴出行”乘坐网约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件。事后,死者家属在向涉事司机和网约车平台提出理赔诉求时同样遭遇“一波三折”,这让不少人对当前乘坐网约车时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感到担忧。
事实上,有关“乘客乘坐网约车权益受损,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伤亡时究竟该找谁理赔”的争议,一直是新闻舆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早在2015年7月,南京市就出现了全国首个网约车肇事案件的判例。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网约车肇事案件审理时认为,涉事的网约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其营运行为使被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车主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营运,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的赔偿责任由肇事的网约车主承担。
去年7月,为了规范网约车发展,确保服务质量以及乘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国家交通运输部网站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专门提到,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当时在业内有关专家看来,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负有主体赔偿责任。但就随后各地发布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来看,却鲜有对网约车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作出详细说明的。
以郑州为例,该市出台的《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中,虽也明确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但并没有对运营车辆涉及的投保保险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要求。这也导致了网约车载客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司机、投保公司、网约车平台多方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出现互相推诿的“常态”。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国家层面首先要综合考量,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更加细化、统一。各地制定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时更不能再是细则“不细”,要结合实际,平衡各方矛盾,制定全面系统的实施办法,切实促进网约车行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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