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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饿营销”作噱头 劣质小家电销往农村

  今年3月15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阜新市彰武县某家电商行在下乡特卖活动中,采用“饥饿营销”方式售卖多功能电热锅,消费者使用后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引发消费者的投诉。最终,在当地消协的调解下,电热锅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货。

  2016年6月末到7月初,阜新市彰武县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数十位农村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该县某家电商行在下乡促销活动中,售出的多功能电热锅有多种质量问题,如烧水内涂层脱落、做饭粘锅、使用中电源线发热并散发异味等。

  原来,该家电商行采用“饥饿营销”方式,售卖前发布广告称,在每个村屯每次销售活动中只售6台,以此刺激起农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由于价格便宜,又有多种功能,很多农村消费者购买了这款产品。一些消费者经过使用,认为这款多功能电热锅质量不合格,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求经营者退货并给予赔偿。

  由于经营者采取下乡送货方式销售,消费者无法找到经营者。按照经营者留下的电话进行联系,接电话的人自称是营业员,什么情况都不清楚,对于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回复称需要老板答复,之后就再无音信。

  阜新市彰武县消协经过调查,确认该多功能电热锅外包装上有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也是注册登记的正规企业。之后,又通过调取经营者的注册信息,找到了经营者石某。

  石某表示,其店内商品主要销往农村,采取下乡特卖方式销售。被消费者投诉的这批多功能电热锅不是从厂家购进的,而是采购于批发市场。

  对于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经营者石某表示认同,但其同时认为销售的商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退货。后经彰武县消协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石某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货。

  辽宁省消协提示经营者:《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标准、不符合质量要求,销售者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如果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消协还提醒消费者:小家电品种繁多,质量也参差不齐。购买小家电不要贪图便宜,盲目轻信各种宣传,尽量到规模较大的商场购买,索要并保留好购物凭证以备日后维权时使用。(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王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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