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三次审议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从规定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方面,在全国率先为预付式消费立法。
《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日起满六个月,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预付卡,或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为防止以发放预付卡为名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2000元,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超过500元;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不受最高数额限制。
若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健康等原因需转让在使用期限内不限次数的年卡、季卡等,经营者应当允许,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为防止经营者关停后消费者权益受损,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告示等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继续向持有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增设新条件或减损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1万~10万元罚款。(来源: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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