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西王橄榄玉米油的违法行为,受到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京房)食药监食罚[2017]020017号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6088.4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据悉,从2016年9月起,消费者金先生向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续多次举报,其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购买的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王橄榄玉米油食用(植物)调和油(5L,生产日期:2016/03/04;3L生产日期2016/01/15),在标签上标注“配料:玉米胚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西王橄榄玉米油选用特级初榨橄榄油及玉米胚芽油调制而成”等文字,却没有标注玉米胚芽、特级初榨橄榄油的具体含量。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发现,家乐福良乡店销售过被举报产品,其经营的西王橄榄玉米油未标注初榨橄榄油的具体含量。认定,家乐福良乡店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此,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质量新闻网 记者 杨荣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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