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郑先生向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反映,称在杭州市萧山区一家超市买到了过期大米,货架上放置的标签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保质期为180天”,要求现场处理。
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市郊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立刻对货架上剩余的涉事大米进行了扣押。通过调阅涉事散装大米的进货票据以及销售记录,并且逐一比对购销数量、产品批号等数据信息,执法人员最终确认,市民郑先生购买的大米为近期生产的新鲜大米,但却被贴上了已经售罄大米的旧标签。
“超市工作人员因为工作疏忽,没能及时正确标注散称大米生产日期的乌龙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超市此举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最终,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市郊所执法人员还了散装大米一个“清白”,对涉事超市作出了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杭州日报 记者 柴悦颖 通讯员 应佳恩 俞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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