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发布的2017年2月卫生行政处罚公示显示,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后沙峪店因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等多项规定,被警告并罚款10000元。
资料显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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