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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协发劝谕函 建议健身房清理“霸王条款”

  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后因重大疾病无法履行合同,健身房却以有合同规定为由拒不退款。1月16日,河北省消协向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出公开劝谕,明确指出这是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议有关行业协会督促健身行业经营者对现有格式合同文本予以清理,对不符合情势变更或解除的合同立即修改,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16年12月,消费者陈先生向河北省消协投诉称,2015年9月在石家庄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金额2300元的年卡。当时,陈先生与健身顾问约定,待此前办理的一张健身卡(次卡)消费完后,再使用这张年卡健身。此后,陈先生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化疗,医嘱不宜运动。因此此前办理的次卡没有用完,年卡未及使用,陈先生向健身房提出退卡。对方以合同中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为由,拒绝退款。

  河北省消协组织人员对市内10余家健身房进行消费调查发现,多家健身房合同中均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

  像陈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并非个例。河北省消协调查发现,办卡不退、转让要收费、私教课程售出后不退不转,已经成为健身俱乐部的行业惯例。

  河北省消协认为,健身房这一格式合同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有明显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河北省消协认为,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消费者提出变更或解除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相应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符合变更或解除的,经营者不予变更或解除,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消费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近日,河北省消协致函河北省健美协会,建议协会督促经营者对现有的格式合同文本予以清理,对不符合情势变更或解除的合同立即修改,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河北省消协向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出公开劝谕,郑重劝诫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尊重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明确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解除权。没有做出明确的,消费者依情势变更提出解除合同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予变更或解除。

  河北省消协提醒消费者,签订以人身感知、体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时(包括旅游合同、健身服务合同等),要充分考虑鉴定情势变更条款,以应对万一因身体原因等不适宜再接受服务的情况发生。若已有合同没有规定上述情事势变更条款,消费者出现因身体原因不能再履行合同的,仍然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如果经营者拒绝或拖延返还费用,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消协秘书长张福齐表示,河北省消协将继续跟踪此类案件,一经发现,督促经营者整改。对消费者提出正当要求,经营者无理拒绝或拖延的,将向有关部门移送,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经营者予以处罚,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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