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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1700名业主被骗:公寓变办公 卖房变租房

▲经济社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经济社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庞次联表示,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后,经济社只负责收取租金,其余的都交给开放商自行处理。到2045年的时候,经济社确实要无偿回收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全部归经济社所有,开发商不得蓄意破坏建筑物。

  至于到期后是否有其它办法。庞次联说:“无偿收回是肯定的,合同写得明明白白。到期后,需要经过我们经济社全体代表集体表决决定。若是业主还想继续使用,可以与我们经济社签租房合同。”

  写字楼当公寓卖 开发商或涉合同欺诈

  12月24日,记者致电该广场销售处,销售人员称广场的房子已经全部卖完。事件被曝光后,广场内的房子或已停止销售。记者在销售大堂看见一份贴出的房屋售卖情况,实际上仍有部分房子尚未卖出。

  开发商方面拒绝了采访,在此前接受其它媒体采访时,该公司一名岑姓经理讲道:“产权到期后,确实是要归还土地的。到时候开发商可以和政府出面一同扭转这一局面。”

  业主认为,在购房前对“无偿收回”一事一无所知,开发商就是销售欺诈。对此,该岑姓经理解释道,这有可能是销售的行为。

  《消费者报道》从一份业主与销售人员的对话录音得知,销售人员也感到委屈。销售人员表示:“当初开发商和我们说一切手续都是正规的,现在就把责任推给我们,连佣金都还没给,我们也在找他们。”

  究竟开发商是何方神圣?

  根据记者调查,丽日广场的开发商“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6个法人股东,一个为广东丽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其余5个均为佛山市当地企业。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名为赵正。

  工商登记记录显示,近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历过两次变更。2012年11月30日,其法定代表人由严伟良更换成陈才荣。在丽日东方广场房屋售卖期间,即2016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再由陈才荣更换成赵正。

  另外,据南海区人民法院的公开裁决书显示,2016年3月3日,该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的法人股东之一——佛山市中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5个法人股东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过,在该案宣判之前,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了起诉。

  业主惊觉受骗 解决似乎遥遥无期

  上述岑姓经理表示,当初的签约合同都写得明明白白,业主要是觉得有消费欺诈,可以走法律途径。

  业主仔细查看了购房合同发现,开发商对此事早已埋下伏笔。从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文件中,可以看到,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办公”。这说明,在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已然知道房子的用途是用来办公的。

▲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用途为“办公”

▲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用途为“办公”

  但业主有苦难言。数名业主向《消费者报道》表示,“丽日广场的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我们对此不太了解。签约合同时,销售让我们都写办公用途,称办公用途的房子可以用来办公,也可以用来居住。若是只写居住,就不能办公了。”

  该房产既可以办理房产证,也可以走正常的商业贷款,而且业主也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切的手续都和购买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一模一样,业主对此并没有太在意。这一疏忽,让业主如今的维权陷于被动。

  另一方面,关于“无偿收回”,记者在销售大堂角落的桌面上发现了一份《见证书》,此份见证书和经济社提供的合同副本内容一致,只是涂掉了土地出让金额而已。

▲销售大堂内的《见证书》,写有“无偿收回”的条款

▲销售大堂内的《见证书》,写有“无偿收回”的条款

  在桌面旁边的白色写字板贴出了数份有关该广场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但是此份写有出让期到期后将被“无偿收回”的《见证书》却夹杂在这份含有数十份文件的文件夹内,极不容易被发觉。至于这份《见证书》是何时放进文件夹,出现在销售大堂内的,我们不得而知。

  业主表示,若是我们能早看见这份《见证书》,早知道会被无偿收回,那我们再买房就是我们的事了,但是我们之前压根就一点都不知道。“而且,‘无偿收回’这么重要的一个信息,怎么就不在我们的购房合同当中提一提呢?”

  面对南海区住建局“当初没看合同吗”的疑问,业主无奈回道:“当时中介带我们看样板房,房间里有厕所、厨房、餐台和大床,明摆就是公寓,就签了认购书。后来再签合同时,对方讲合同是房管局打印的不会假。”

  然而就是所有程序正当,和购买居住用商品房的流程一模一样的过程中,所有业主都没有质疑过房子根本就不能用来住人,只能用来办公。

  如今,业主抱团维权,已经向当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经侦处进行了备案。从12月21日起,每天都有前来备案的人。该分局宣传科工作人员告诉《消费者报道》记者,目前还处在收集信息的阶段,处理起来可能需要几个月。

  浙江省五联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法和房地产法的律师张东伟评论此事道:“销售是代表开发商的,开发商将责任推给销售是不成立的,其行为最终还是得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有趁购买者不懂法进行恶意欺诈的嫌疑。”

  对于合同上写明“办公”不能居住一事,他认为这是开发商故意误导,导致消费产生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业主们可以有自知道被欺骗后一年期限的撤销权。

  了解完事件经过,张东伟认为在证据上,开发商是有利的。他建议业主可以推荐代表人聘请律师进行维权。

  得知丽日广场将办公用途的房子当作居住用途进行宣传销售后,南海区国土局再次强调:“不得以商品住宅、公寓等带有居住性质的名义进行违规宣传、销售。”

  而此时,丽日广场的大多数房子已经售卖出去。一面是开发商及销售隐瞒房产实际信息,一面是业主认为被欺诈要求退房,南海区推进“三旧改造”的改革方案在丽日广场项目上遇到了棘手的难题。

  《消费者报道》  记者/代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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