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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未显著标示“转基因” 厂家吃官司

  湖北省荆州市消费者张女士团购回600瓶食用调和油,发现上面标有“转基因”字样。经查询相关法律条款后,张女士认为生产厂家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厂家违反规定有欺骗消费者之嫌,遂提起诉讼要求厂家及超市共同全额退还货款2.39万余元,并十倍赔偿23.9万余元。日前,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调解,厂家全额退还张女士货款,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万元。

  据张女士介绍,她受多名朋友委托以团购方式购买食用调和油,后发现有一种品牌的食用调和油正在武汉一家大型超市特价销售,原价69.9元/瓶,活动期间为39.9元/瓶。2016年5月20日,张女士和朋友一道开车从荆州来到武汉,从这家超市买走600瓶某品牌食用油,总价2.39万余元,回家后发现该食用油产品标签不像其他食用油那样明显标示“转基因”文字。张女士仔细查看,产品标签侧面配料表下有一行字“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该行字与其他配料的字体一样大。

  张女士经查询了解,《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因多次交涉无果,2016年8月,张女士将超市以及食用油生产厂家一并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货款2.39万余元,并10倍赔偿23.9万余元。

  主审法官李玉毅认为此案的焦点是,多大字体才叫显著标示?法律界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显著标示,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明文规定,支持原告的法律理由就不充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显著标示至少要区别于一般标示,比如字体要比一般标示大,或者字体的颜色不同。

  近日,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方握手言和,张女士将购买的食用油全部退还给生产厂家,厂家全额退款,厂家一次性补偿张女士3万元,超市无须承担责任。(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余皓 记者 吴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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