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专用”监管真空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婴幼儿食品的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并未出台关于儿童食品的针对性法规及标准。食品生产厂家在生产儿童产品时,执行的多是成人标准。
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约束,才给了许多生产厂商可乘之机,使他们游走于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开发出诸如儿童面条、儿童芝士、儿童酱油、儿童牛奶等一系列“儿童专用”产品推向市场,并以高价获利。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郑传锴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所以到底何为“儿童产品”,没有明确的定义。
2010年3月17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了“儿童产品”定义解释条例提案,进一步解释了《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对“儿童产品”的定义:“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或主要使用的消费产品”,须符合更严格的铅含量限值、追踪标签、测试和认证要求,以及CPSIA规定的其他要求。
郑传锴表示,从CPSC发布的解释提案来看,“儿童产品”应该是制造商利用科技手段,生产出更为适合儿童使用、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且有别于一般用途产品的“专用产品”。但现实中的部分生产企业和商家,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将不具备儿童产品用途或功能的一般用途产品贴上“儿童专用”的标签,按照“儿童产品”的价格售卖,这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权益,也违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徐雄峻亦表示,虽然一些食品没有明确标明“儿童专用”字样,但是,生产厂家在外观和包装上打上儿童卡通形象,也是进一步引导消费者这是属于儿童消费的食品,这在监管上也是空白的。
郑传锴同时认为,尽管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儿童产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这绝不是企业可以投机取巧、趁机牟利的借口。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要求生产厂家和商家要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瞒消费者。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将不具备儿童产品用途或功能的一般用途产品贴上“儿童专用”标签售卖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而消法亦明确指出,商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文字或广告变相吸引消费者购买,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买到的是儿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行业标准亟待确立
对于高价无高质的儿童概念食品,业内专家们认为有必要健全、完善国家标准,设置专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尽快将婴幼儿及儿童食品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从根本上治理当前的市场乱象。
专家指出,如果长期对那些营销噱头、虚假宣传和销售行为坐视不管,久而久之,伤及的只会是孩子们的健康。
“要真正解决好儿童食品安全问题,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法律法规来加强市场规范,是必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起重视,对儿童商品的质量严格按照制度标准来执行。”徐雄峻特别强调。
刘鹏亦对《法人》记者表示:“出台标准是遏制乱象的前提,但不是全部,有了标准还要看标准合不合理,监管严不严格。”
“现在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时代,打假只能让真品受伤害。规范乱象就要建立标准,提高门槛,建立壁垒,把好的商家突出,让好的商家好做生意,达到良币驱逐劣币。市场只要能做有效区分,自然而然会规范。”刘鹏说道。
此外,徐雄峻还指出,家长们在选择“儿童专用”食品时,要谨防不法商家打擦边球。对没有标注“儿童专用”字样但是打上儿童卡通形象的包装食品,应仔细查看成分标识、营养配比和成分来源,要擦亮眼睛去识别商品是不是合法的、安全的。
在理性消费的同时,家长还应该对打着“儿童专用”食品噱头的虚假宣传和销售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一旦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等侵权事件,要尽可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维护孩子们的权益。
“对企业来说,最好的财富是诚信,最高的法律是良心。”郑传锴说。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赵青 共2页 上一页 [1] [2] “儿童食品”真的都适合儿童吗? 儿童食品:儿童只是噱头? 不知哪个对只好买贵的 3岁以上儿童食品并无标准 “儿童食品”炒概念 德国87批食品化妆品上黑榜 喜宝儿童食品竟使用化学维C 质检总局:德国喜宝儿童食品违规使用化学维生素C 搜索更多: 儿童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