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晚间,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发布公告称,下属子公司上海领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鲜物流”) 收到上海市物价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520160030号)。
公告显示,上海市物价局认定,领鲜物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 的相关规定,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物价局责令领鲜物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领鲜物流处罚款1977777.49元。
对此光明乳业表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领鲜物流已经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未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下属子公司管理,并要求各子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
根据处罚书显示,领鲜物流存在与经销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2015年,领鲜物流向各经销商下发巴氏杀菌奶产品报价单,详细列明了全品类产品经销商最低出货价及终端最低零售价为一体的价格体系,并要求经销商予以执行。当年7月、10月、12月领鲜物流多次上调主要巴氏杀菌奶产品价格,并向经销商下发调价通知函,实施渠道限价,要求经销商签署限价承诺函。领鲜物流在调价通知函中指出维护市场价格体系,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同时要求各经销商收到调价通知后通过签字或盖章的形式签署回执,承诺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承担相应处罚。北京商报讯(记者 孙麒翔 王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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