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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预付卡顽疾 亟待严法猛药

  法规不具操作性

  预付卡难治理的另一个焦点是,预付卡消费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胡玮说,商家发行大量预付卡储备资金,这种方式是金融行为还是经营行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预付卡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对预付卡的定义存在不同的看法。另外,目前缺乏针对预付卡消费行为的专门法规。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中对于预付卡消费有部分规定,但这些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胡玮告诉记者,如针对预付卡商家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发卡数量和金额、预付款资金监管、商家在店铺转让时对预付费问题的合同约定等问题,目前还没有设置标准和规范,法律的缺失使得执法部门缺乏有力依据,无法对违规商家作出实质性处罚,只能进行调解,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难度显而易见。

  当前,对预付卡的管理主要依据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要求,一些行业发行预付卡需要备案并缴纳备用金,但鲜有商家遵守此规定。另外,《办法》要求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个体户。但各地的情况却是,个体户涉及的居民服务业,正是预付卡消费纠纷投诉最多的领域。

  10月1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透露,针对预付卡市场乱象,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或者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目前正在修订《办法》,以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管理。

  胡玮认为,法律法规还需要落地,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制定格式合同,明确纠纷解决和退费标准,以推广使用;二是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预付费与非法集资明确区分定义,加强对发卡商家的备案和条件限制;三是希望引进第三方平台监管预付资金。

  ●专家支招

  制定格式合同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对预付费的认定应该进行狭义定性,不应允许经营者利用预付费渠道进行融资,更不能按照网络金融的相关规则来判定预付费性质。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公安机关等已经出台了具体认定标准,可以比照执行。对以“超低”折扣大量发卡集资的,工商、公安部门等要及时发现,及时喊停。

  朱巍表示,预付卡问题不仅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更要制定格式合同监管。我国台湾地区对这类服务,都是由消保机构制定法定的格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来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我国消保机构也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下,通过确定合同“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得规定的事项”以及“通用条款”,从源头上约束预付卡消费,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朱巍建议,一是建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专款专用,由第三方监管;二是统一制定定型化契约,确保消费者权益;三是划清非法集资、诈骗和预付费的界限,明确各自特征;四是加强宣传教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五是加强自律,将管理权限下放到行业协会;六是完善经营者信用体系,将企业信用和经营者个人信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结合,设立黑名单,统一定期公布。(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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