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办卡前需要了解自己是否长期需要此类服务,要按自己的实质需要为主,不要盲目相信商家的优惠,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第三,不要选择预付款金额过高、时间过长的服务项目,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第四,认真阅读商家订立的规则,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尽量与商家签订“一对一”的书面合同,合同中注明预付式消费的使用产品、期限范围、使用对象、提货日期等重要条款,以及中途变更、退约等的违约责任;尤其要提防限制性条款,不要被商家的小恩小惠“套牢”。
第五,办卡后,消费者应在期限内消费,不要轻信无期限消费卡。如果发现商家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关于健身房会员卡消费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第一个案例中,消费者是在自家小区里的健身会所办的卡,这个案例还不是单纯的健身房关门的问题,在消费者看来,还牵扯到了小区物业管理以及业委会。在第一家健身房关门后,过了一段时间,又有另外一家健身房在原址上开张,王女士认为,既然小区将这个场所租赁给了另一家健身房,后面这家健身房应该接纳所有原来的会员,实现无缝对接。但是从相关的报道来看,这家健身房在接纳原来的会员上有诸多条件限制,引起了这些会员的不满。后面这家新开的健身房的处理有不妥吗?
赵占领:像这个案例,它实际上是在小区内出租的,然后小区内这种民宅的出租按照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经过同一单元的所有业主的同意。但是这个小区用于出租的,也有可能不是民宅,可能属于是公共资源的部分。但是不管哪种情况,肯定是经过业主的同意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或者是物业的同意才可以去出租用于健身房这样的经营。今天的案例我们看到,第一家健身房关门之后,后面还有继续开张,但是之前这些会员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的问题到底怎么办?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就是说在法律上来讲,这些会员跟第一家健身房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预付卡的问题和其他消费维权的问题,应该找第一家商家。但是第一个商家可能经营不善或者什么原因就关门了,导致这些会员的权益没有办法维护。那这种情况,如果后续再去出租的话,无论是谁代表业主或者是物业去跟这个新的经营者签订这个出租合同,它应当要求新的租赁方的经营者要解决以往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之前的这些会员的权益应当采取什么样一种方案,是自然的过渡还是给予一定的折扣来接入这些会员。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至少说明一点,后面这个经营者要想继续经营这个新的健身房,它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满足或者符合小区或者业委会出面所提出的相应的条件。我们看到在这个案例里面,无论是小区居委会还是业委会,都没有要求这个新的经营者来满足他们的条件,维护之前这些会员的权利。所以我认为,这方面可能跟之前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有一定的失责是有一定关系的。
经济之声:小区的物业或者业委会对此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郑传锴:我们要分开讲,赵占领老师谈的是我们惯常的做法,这个是现实当中存在的,而且换句话说是必须要做好的。但是按照法律上讲,我们合同是有严格的相对性的,作为物业,作为新的经营者,恐怕都没有义务来处理之前的相关的事宜,更多的还是从道义或者从突发事件处置的角度讲,需要有一个进一步的处理。所以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很难追究物业或者业委会法律上的责任。后来的这家健身房接纳不接纳老会员,完全是由它自己来决定的,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它没有义务去接纳老的会员。但是物业通常在接纳新的经营者的时候,会站在物业管理的角度或者说站在事件处理的角度,去做一个附加条件的合同,在租赁合同当中可能附有接纳老会员的条件。所以在我看来,不能说物业有失职或者说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可能是它在处理问题过程当中,去谈了,没有谈好,可能还是能力或者方法的问题。
经济之声:作为小区的业主,同时也是原来关门的那家健身房的会员的王女士认为,既然后面这家健身房不接纳原来的那些会员,那小区就不应该让这家健身房开张,这样的看法有合理性吗?据当地的媒体报道,后面新开的那家健身房是按司法拍卖程序取得原健身房的器材,租赁原场地的。
郑传锴:按照司法拍卖的程序取得相关的资产之后,它有权利选择在这里经营或者选择在其他地方经营,它有权利选择经营或者不经营,它有权利选择向什么样的对象来进行经营。至于之前的这些业主或者会员,经过司法拍卖之后,相应的这些财产可以按照相应的司法处置程序进行分配,这是可以的,但是你没有权利要求新的资产持有人来继续承担之前的义务。我个人认为,业主的逻辑从法律上讲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经济之声:在这种情况之下,王女士几万块钱的会员卡怎么办?
赵占领:王女士这个几万块钱,从法律上来讲是可以要的,这个是没问题的。这主要是因为,他跟之前的健身房经营者之间有合同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讲,他应该直接追究上一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通过法律途径的话,它可以去起诉这个经营者,然后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回这笔会员费。
经济之声:在今天第二个案例当中,就谈到了用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消费者走了司法途径并且胜诉了,但是执行非常难,他们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拿到自己应该拿到的钱款,对此怎么看?
赵占领:这主要是看经营者现在是否还在实体经营,是否还有相应的资产,如果说有相应的资产,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作出,判决让这个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提是这个经营者他还有资产,如果没有资产的话,那这个判决可能也没法执行。
郑传锴:通常像这种法律关系权责比较明晰的案件,我们在初步审查的时候,第一考虑的就不是胜诉,而是执行的风险。我们要提示大家的是执行的风险至少是等于败诉的风险。我们打官司有可能败诉,同时也有可能不能得以执行,这都是我们要面临的风险。那么在面临这种风险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搜集相应的执行线索,在诉讼的过程当中,甚至起诉前对相应的资产予以保全。就目前的状况来说,消费者或者说持有胜诉判决的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加大执行力度或者说提供更多财产线索变通执行方式等一系列的方法促成执行,或者说争取最大的执行的可能性。
经济之声:从以前的美容院到现在的健身房,倒闭后会员卡中的钱无法退还的情况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8月12日,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过一期消费警示,就提醒广大市民警惕健身房关门倒闭,提防预付式消费风险。对于进行预付费卡消费的方式,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赵占领:关于预付卡的问题,应该说一直以来比较突出,相关部门对预付卡也专门做了规定。像今天这种预付卡,它属于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那么对它的监管应该说是比较严格的,有很多的要求。一个是要求发卡企业去当地的监管部门备案。另外,这个资金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存管,有相应的比例要求等等。这些方面如果不符合的话,或者说没有做到遵守法律规定的话,监管部门可以去进行处罚,消费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去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对这种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从事前来说,我建议广大的消费者对于这种预付费的方式采取谨慎的态度,因为这里面有很多的风险,比如这些预付费的企业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是否进行了备案,是否有存管等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这种预付卡的消费风险才是相对比较低的。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的采取预付费方式消费的企业,作为消费者应当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要了解这个企业或者这个机构的经营实力怎么样。另外,如果一定要采取这种预付费的方式,请尽量选择金额比较少,然后在短时间内能够消费完的项目,而不要采取那种金额比较高的。即使它给再多的优惠,也不要被这种所谓的优惠所迷惑,因为这里面的风险确实非常大。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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