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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将考验职业打假人,界定“营利为目的”或成难题

  “过去一年,我们仅在北京地区遇到的职业打假案例就有5000起。”物美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孙文波表示,超市曾通过监控发现,有人专挑即将过期的牛奶,然后藏到纸尿裤堆里,过两三天再去取出来结账,然后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95%以上恶意打假都很难有监控证据,在这种‘打假’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孙文波说。 

  而家乐福有关部门负责人陶骏则表示:“现在职业打假人的套路是先民事、后行政。打假人在买到所谓的‘问题’产品后,会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商家联系索赔。如果商家不赔,他们就提起诉讼。如果得不到法院支持,他们就去找食药监或者工商部门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他们就提起行政诉讼,并把我们列为第三人。仅这个季度,我们被列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就有10多起。他们通过给政府施压,来逼迫我们进行赔偿。” 

  职业打假人需回归正确方向 

  面对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困扰,“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常常让正常维权陷入被动,扭曲了《消法》的立法初衷。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也是在与经营者较真,在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方面有积极作用,不应受到《消法》的排斥。

  “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陈音江说。 

  律师毛伟旗表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打假人,在实践中不宜确认其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职业打假人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但考虑到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对消费者的界定。” 

  对此,楚东表示赞同。他认为,职业打假人准确定义应该是职业索赔者,而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只买问题商品,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且购买频次高,营利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营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陈音江表示,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征求意见稿把“以营利为目的”排除在外,对引导职业打假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但对《消法》的有关修订,也有人提出质疑,一旦通过,未来操作中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成为一大难题。(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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