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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成婚”月余 商务部三度递进回应反垄断调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9月2日的发布会上表示,因有举报称滴滴优步(Uber)中国合并未依法申报,商务部正在依法对该案进行调查。

  自8月1日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消息正式宣布后,这已是商务部一个月内第三次回应滴滴优步合并案,实属罕见,其他两次分别为8月2日、8月17日。截至目前,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两次约谈滴滴,要求其说明交易情况、未申报的原因,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企业座谈,了解网约车运营模式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等。

  这三次回应的措辞逐渐递进,也显示出微妙的区别。这凸显了滴滴优步不同于以往其他互联网合并案的特质,由于案件本身的重要性,不论商务部是否主动调查、最终通过与否,滴滴优步合并案,都将是风向标似的案例,后续影响无法估量。

  一位曾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任职的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指出,从商务部目前表态来看,虽然已开始对滴滴优步进行依法调查并约谈,但尚不能确定其是否会正式立案调查,“约谈是了解情况,一般来说不允许透露相关细节,只有结案之后才会公布。”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曾经是中国《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她呼吁政府应该进一步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于滴滴优步这样对广大消费者影响深远的案件后续进展,应该给予披露。

  逐步递进的微妙回应

  从商务部对滴滴优步的三次回应来看,措辞逐步细化且深入。

  8月2日,沈丹阳首次在月度例行发布会上回应称,尚未收到两家公司的申报,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次在8月17日的间隙,沈丹阳当时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仍未收到滴滴优步的申报。他在会场上对本报记者专门补充说明,即便没有达到营业额申报要求,商务部也可以介入调查。不过他没有回应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是否应该成为经营者集中领域反垄断审查障碍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第四条,经营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在9月2日的回应中,沈丹阳提到,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依法进行调查,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依法推进本案调查工作,保护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这个最新回应,还是让一些业内人士觉得颇有余地。

  此前商务部关于携程收购艺龙的回应,与此次非常类似。但之后,携程依然顺利收购艺龙。由于没有公布相关信息,无法探究细节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知名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滴滴优步合并案应该会不一样,交易的影响程度和关注度,与以往任何一个互联网交易都有所不同。

  VIE不应成为反垄断调查的阻力

  在这一个多月来,各方人士对于商务部是否该介入调查,以及可能遇到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滴滴在8月初回应,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公司均未公布营业额的大致财务数据区间及计算方法。这两家均为非上市公司,没有公开的数据可以得知营业额和利润状况到底如何。

  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显示,若参与集中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亦需要进行申报。

  但营业额本身并非那么重要,因为即便没有达到营业额申报要求,商务部也可以介入调查。

  而在《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数位参与起草中国《反垄断法》的奠基性人士看来,这是明显的垄断行为,商务部应该主动介入调查,并给公众一个交代。

  《第一财经日报》在8月初的报道中曾指出,五位接近商务部反垄断申报业务的知名核心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在过去的经历中,所有收购方或合并方涉及到VIE结构的并购案中,商务部都不予受理,这几乎是一个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

  王晓晔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网约车与消费者关系密切,如果两家合并,市场份额太大,涨价动机明显,商务部反垄断局就应禁止。

  “至于说营业额该如何算、是不是VIE结构,这不重要,也不能将此作为不调查的理由。”她说,“简单地说,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搞经营者集中?就是怕消费者没选择,然后就涨价。”

  而对创新经济领域应持谨慎执法的观点,王晓晔认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就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这个案例,结果看得很清楚,明明知道合并了要垄断,为什么不禁止?

  坚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也担心,如果并购环节都未能防止垄断发生,一旦进入到价格垄断环节,不仅需要大量证据,对社会和消费者损害也已经造成,并不利于社会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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