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质检总局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公告。据了解,该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涵盖了化妆品收货人的各项动态信息。具体内容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细则来综合制定的。
根据该项规定,首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需要向其工商注册等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等。在备案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其次,该规定还要求收货人建立有迹可循的进口化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这些记录可由境内收货人来完成,也可由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代理商)等自行完成。这些进口记录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地、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信息记录号、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及信息记录号、施检机构、目的地、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各项内容。
最后,收货人需要保存交易过程的记录,包括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在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为了让以上内容更加落地,质检总局还将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有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或者不予备案,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等,将一律取消备案编号。
此外,以上规定内所称收货人指的是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收货人。而这一系列流程走起来并没有想象中来的复杂,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突破了过去只能在备案地到货并报检的阻碍,极大地便利了收货人,降低了物流成本。
而规定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进口化妆品同进口食品一样实现了信息全过程追溯,加强了收货人进口端的责任,有利于将一些不合格商品有效的拒之门外。(来源:电商在线 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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