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最怕的就是买到假冒或者过期的问题食品,22日,消费者孙先生就在我市大润发超市内买到了一件不明生产日期的“冰城牧业川香鸡柳”,经过与店方工作人员协商,大润发超市赔偿消费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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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润发超市买鸡柳
刚买完就发现生产日期不明
孙先生告诉记者,22日11时多,他和朋友在我市大润发超市购物,买了“买一赠一”共两袋“冰城牧业川香鸡柳”,售价为15.5元。刚走出超市,孙先生翻看了一下刚买完的商品,“感觉这个‘川香鸡柳’外包装袋比较破旧,仔细一看,一个包装袋上写的生产日期不是很明确,另外一个包装袋没写生产日期。”孙先生感觉很气愤,他说,这个商品保质期是12个月,没有生产日期谁也不知道是不是过期商品。
“本以为到大润发超市不会买到问题食品,可谁知道还是遇到这样的问题。幸亏,我们没有吃掉,否则出了问题谁负责?”孙先生说。
维权协商超市赔偿1000元
在发现了“川香鸡柳”生产日期有问题后,孙先生就带着商品来到大润发超市服务台向工作人员反映了问题。
在超市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内,工作人员与超市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同时与商品销售厂家等部门进行了联系,让消费者在服务站内等待处理结果。
孙先生表示,在等待解决问题时,他上网查询了新《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的相关赔偿事项,因此,孙先生向大润发超市索赔1000元钱。
孙先生说,问题反映后,超市方面一直没有给出解决方法。于是,孙先生拨打了本报热线电话。接到爆料后,记者第一时间赶到超市,在大润发超市消费维权服务站内,记者看到两袋用胶带捆绑着的两袋“冰城牧业川香鸡柳”,其中一包装袋上生产日期字样有些缺失,看得不是很清楚,另外一个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
最后,经过沟通协商,大润发超市赔偿孙先生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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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买到过期食品 最低可获赔1000元
据了解,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最低可获得1000元赔偿。
(来源:松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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