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要求是否过于严厉?
崔恩学认为,第三方平台是集中的过程,对第三方平台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第三方平台能够自律,自身加强管理,这样对互联网食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条款涉及第三方平台责任很多,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讲,有关部门对第三方平台所设定的义务都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在这当中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比如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要建立各种各样的管理上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还要对平台上所从事的食品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第三方平台最根本的是要通过自我的检查来发现这些。另外,作为一个平台,很多人到平台上从事食品的经营,要尽职审查,审查完以后要做好相关的信息记录,还应当把相关信息公示出来。
马上就访
第三方平台:杜绝无证无照黑商家
《办法》发布后,多家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先后表态,将加强对商家的监管,为消费者筛选优秀商家,杜绝无证无照黑商家。其中,美团外卖称,他们在前期会实地考察卫生条件以及服务水平,条件不达标商家不考虑合作。百度外卖表示,在日常巡查中,会组织员工不定期巡查商户,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制造过程有问题,公司会提出建议和整改或勒令下线。
同时,多家第三方平台也表示,网络订餐目前主要面临难点是商家基数大、覆盖范围广,容易出现商家资质难辨真伪、信息不同步等情况。
“家庭厨房”经营者:望早日给明确定性
昨日,已经营半年“家庭厨房”外卖的金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可能没法及时为这些群体作出一个很明确的规则。对于参与到平台中的经营者有不同的定性,如果消费者对订购的外卖卫生和服务不满意,自然会被市场淘汰。目前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也是很困惑的,如果他们愿意让经营者配合相应规章制度,“我们肯定会遵守,但目前来看,对这块好像没有明文规定。也希望政府给予明确定性。”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2.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3.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5.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
1.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3.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4.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
5.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6.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潘珊菊) 共2页 上一页 [1] [2] 网络食品查处办法10月1日实施 平台违规或被停业 网络食品销售逃得过“差评”,逃不过“神秘买家” 网络食品监管办法即将出台 官员称仅靠政府难解根本问题 北京出台管理办法:网络食品销售应提供发票 北京为网络食品经营立规矩 搜索更多: 网络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