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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保健食品广告未审查不得网上发布

  昨天,工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此外,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

  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强调,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利用软件拦截广告也属违规

  在网上有广告公司提供数据拦截的业务,这种方式也被《办法》认为是违规。

  《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电子数据可做处罚证据

  《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互联网广告发布出现违规情形,将按照《广告法》的法条来处理,其中,违法发布烟草和处方药广告的,将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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