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快捷连锁酒店南通体育中心店一前台服务员,竟和两名店外人员勾结,在宾馆多个房间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人员的开房视频,并以此敲诈勒索。8月19日,南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刑事终审裁定,张某等3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1年9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3万不等的罚金。
2014年9月、10月期间,客人任某到某快捷连锁南通体育中心店开房入住。不料,两个月后的12月28日,他却收到了一封邮件,打开一开,任某吓了一跳,竟是自己当时在酒店开房的视频截图裸照,而且邮发裸照的人向他敲诈人民币5万元,并且称再不给钱就将视频发到网上,受害人任某没有支付钱款。
同时,于2014年9月在这家某快捷连锁酒店酒店同一房间开房的秦某、张某,也分别在12月28日、29日收到了开房截图裸照,同样被要挟不给5万元就将视频发到网上。受害人秦某未予理睬,受害人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1月4日,敲诈勒索者张女及黄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崇川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身为南通某装潢公司总经理的黄某,与油漆工张某某、某快捷连锁酒店中心店前台服务员张某合谋,以对入住酒店的客人偷拍开房视频,然后发邮件给对方实施敲诈。三人还约定,敲诈成功后,得款由黄某、张某与张某某六四分成。此后,购买了偷拍设备后,黄某、张某某在张某工作的某快捷连锁酒店快捷酒店体育会展中心店多个客房内安装了偷拍设备,偷拍入住人员的开房视频。张某利用在前台当服务员的便利,提供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3人对偷拍视频筛选后实施敲诈。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张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隐私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黄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他人隐私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网 记者 郭小川 通讯员 顾建兵 冯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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